淄博律师解答送彩礼是我国现代结婚的必经程序吗?

发布时间:2019-08-07 关注:32

淄博律师小编给大家解答关于现在结婚送彩礼属于必经程序这个问题。

一、彩礼源于西周的“六礼”制度

  彩礼源于西周时确立并为历朝所沿袭的“六礼”婚姻制度,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彩礼即在六礼中纳征环节男方送到女方家的,有些地方仍称纳征,征即成功之义,男方送出彩礼,女方接受彩礼,两方正式缔结婚约,不得轻易反悔。彩礼的多少,要视女方家的要求和男方家的经济状况而定。若女方悔婚,要退还彩礼;若是男方反悔,则女方不须退还彩礼。在买卖婚姻中,彩礼的多少代表了女子的身价,有的地区和民族直接把它称为身价礼。

  二、彩礼是封建陋俗,在法律上不成立

  “六礼”婚姻制度一直延续到中华民国,但在1934年4月8日中央苏区颁行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中,已规定废除聘金、聘礼及嫁妆。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都未规定有彩礼。

  但是,给付彩礼仍然在我国相当盛行,是一个约定俗成的婚礼习惯,现在很多地方仍然把订婚、给付彩礼作为结婚的前置程序。

  三、彩礼的返还问题

  我国法律上没有关于彩礼的规定,人民法院把有关彩礼纠纷的案件也归为婚约财产纠纷。在双方最终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办理了结婚登记却没有一起生活或者彩礼是婚前给付的且导致男方生活困难这三种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后两种请求返还彩礼的情况要以离婚为前提,一般结婚超过一年不予支持。“生活困难”不是指与给付彩礼之前的生活水平相比财产受到损失,而是指因为给付彩礼,导致其已经无法靠自己的力量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四、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我国《婚姻法》明文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可见,我国法律不单是没有规定彩礼的给付,而且籍结婚之命索取大量财物也是为我国婚姻制度所禁止的。

  所以,给付彩礼在目前已经没有了法律的支持,并非我国结婚的必经程序,相反,滥用彩礼之由向男方狮子开大口是应当被禁止的,是应该被谴责的行为。在结婚之前被彩礼扳倒的小情侣数不胜数,淄博律师小编提醒,千万不要在彩礼上期望太高,要量男方的力而行,彩礼应当有礼的样子,太蛮横未免就有强盗之意了。同时,男方也应当心平气和的和女方家人详谈,走到结婚这一步实不容易了。祝福有情人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