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离婚案件可设最长3个月冷静期,需经夫妻双方同意

发布时间:2019-07-09 关注:22

连续14年增长


据民政部统计,我国夫妻离婚数量已经连续14年增长,自2002年的117.7万对增至了2016年的415.8万对;2017年上半年,全国有558万对夫妇结婚,同时有185万对夫妇离婚。相比于前一年,这个离婚数据增长了10.3%!


140余万离婚纠纷案件


今年4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离婚纠纷司法大数据显示,2016年至2017年,全国离婚纠纷年度一审审结案件量基本持平,2017年为140余万件。这些案件中,73.4%的原告为女性,14.86%的夫妻因家庭暴力向法院申请解除婚姻关系。


至少16封“离婚冷静期”通知书


自2017年3月份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人民法院发出全省首封“离婚冷静期”通知书以来,全国各地至少有16对离婚夫妻收到此类通知书。


7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京召开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总结大会暨联席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


该《意见(试行)》中提及,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


是不是意味着“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将成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常态?小编不得而知,不过小编知道这份《意见(试行)》将成为今后一个时期全国法院推进家事审判改革的重要指引。


这份《意见(试行)》具体的内容,一起看一下:


《意见(试行)》分为总体要求、家事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审理规程、队伍建设等六部分。


在总体要求部分,《意见(试行)》明确,牢固树立人性化的审判理念,对当事人的保护要从身份利益、财产利益延伸到人格利益、安全利益和情感利益,保护当事人隐私,注重人文关怀,充分发挥家事审判对婚姻关系的诊断、修复和治疗作用,弘扬文明进步的婚姻家庭伦理观念,推进家风建设和家庭美德建设。


切实转变工作方式,强化法官的职权探知、自由裁量和对当事人处分权的适当干预,注意区分婚姻危机和婚姻死亡,正确处理保护婚姻自由与维护家庭稳定的关系,充分发挥家事调查报告、心理疏导报告及大数据的应用,力求裁判标准客观化以及裁判文书说理情理法相结合。


在家事调解方面,《意见(试行)》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家事案件,应当增强调解意识,拓展调解方式,创新调解机制,提高调解能力,将调解贯穿案件审判全过程。婚姻效力、身份关系确认、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等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除外。


在家事调查方面,《意见(试行)》规定,家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需要进一步查明的事项,人民法院可以自行调查取证,可以委托相关机构进行调查,也可以委托家事调查员对特定事实进行调查。家事调查员在调查过程中获知当事人有家庭暴力、危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情形时,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同时可向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救助机构报告。


在心理疏导方面,《意见(试行)》规定了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建议案件当事人或者未成年人接受心理疏导的5种情形:


一方当事人同意离婚,对方当事人不同意离婚并且情绪激动;


探望权纠纷、监护权纠纷以及其他有关亲子关系纠纷的案件中,当事人情绪波动较大;


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对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较大影响;


案件所涉及的未成年人情绪波动较大或者有反常行为,需要心理疏导;


其他需要进行心理疏导的情形。


在审理规程方面,《意见(试行)》规定,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一般诉讼权利义务、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有权申请调查取证、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援助、减免诉讼费用等内容。


来源:中国妇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