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专用的奢侈品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时间:2019-07-10 关注:44

杨某喜欢买昂贵的皮包、首饰等奢侈物品,丈夫对杨某的这种行为不满。时间长了,丈夫提出离婚并且要求分割那些奢侈品,但杨某认为那些东西都只有自己能用,属于个人财产。那么,夫妻一方的专用奢侈品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答疑


依照《婚姻法》的规定,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该方个人支配、使用和处分,离婚时,这部分财产不参与分割。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或妻一方日常生活中自己使用的物品,如衣物、鞋帽、化妆品以及其他专用物品等。那么,由夫妻中一方专用的奢侈品、贵重物品是否可以归为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由该方独自享有呢?


原先,我们认为处理这类问题时应首先考虑这部分奢侈品或贵重物品的来源,除非该专用的贵重物品、奢侈品是一方以其婚前个人财产购置,接受单方赠与或者夫妻之间有明确约定归一方所有的,否则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样分配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第一,贵重物品、奢侈品如金饰,手表、皮包等虽然由一方专用,但是其价值较大,如若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但因为归为一方专用而使其成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对另一方不公平。第二,依照法律规定,属于个人财产的是一方的专属生活用品,贵重物品、奢侈品等往往不是日常生活需要经常使用的,并非生活必需品,所以无须一定归属于一方。


但是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奢侈品在日常生活中越来越多见,有些法院在处理该类问题时,偶尔也会将如钻戒、包包等由女方专用的奢侈品划归为女方的个人财产。这样判决的原因在于钻戒和包包仅归女方个人使用,并且结婚后夫妻一方若赠送给另一方个人所用的礼物应当认定为受赠一方个人所有,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